公司治理
董事
為健全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會職能,本公司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時之考量因素包括專業背景、性別、年齡、獨立性、產業經驗等,以達到董事成員之多元化。被提名之董事需具備執行董事職務所需之知識、技能、素養以及誠信正直之特質,以確保董事會整體具有營運判斷能力、決策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危機處理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以提升公司經營績效,並且提升公司治理。
為落實董事成員多元化政策,考量公司營運型態及長期發展需求擬訂具體管理目標方針包括:(1)董事會應由具產業專業背景、財務會計、法律或管理等專家組成、(2)獨立董事至少三席以上、(3)董事成員中至少二位具有財務、會計或法律背景、(4)考量董事會成員之性別平等,女性董事至少 1 席以上。
本公司落實執行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方針,在專業背景方面,本公司董事長、鄭文欽董事、師立仁董事具備理工、科技專業背景,林榮祿董事具備醫學專業背景以及醫師資格,黃逸宗董事、劉若蘭董事、徐興源董事具備財務會計、稅務、金融、證券等專業背景,董事會成員具備豐富多元之背景,能夠從多面向提供經營管理與策略發展等相關之意見,董事成員皆為本國籍,在獨立董事方面,本公司七席董事中,獨立董事共四席,獨立董事占比為57%,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年資分佈在2~11年,在性別方面,本公司女性董事一席,占比為14%,在董事年齡方面,60~69歲有5位,50~59歲有2位,此外,具員工身份董事一席,占比為14%。
職稱 | 姓名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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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黃森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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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迅捷投資(股)公司代表人) |
黃逸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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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原鼎投資(股)公司代表人) |
師立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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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鄭文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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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林榮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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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劉若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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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徐興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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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提名暨選任方式本公司於109年3月23日董事會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提名鄭文欽先生、林榮祿先生、劉若蘭女士及徐興源先生四人為本公司109年股東常會第十屆獨立董事候選人。
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本公司於109年3月24日公告中載明,受理獨立董事提名,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獨立董事應選名額為四名,股東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凡欲提名獨立董事之股東,請於109年4月1日至4月15日止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達本公司〈地址:300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縣創新一路5號5樓〉。
提名過程暨候選人資料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于公司章程中規定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於109年4月28日董事會中報告於提名期間,本公司僅接獲董事會提名之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無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其它獨立候選人名單,續經本公司董事會審查鄭文欽先生、林榮祿先生、劉若蘭女士及徐興源先生學經歷及專業素養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三、四條,及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故通過並提名鄭文欽先生、林榮祿先生、劉若蘭女士及徐興源先生為本公司第十屆獨立董事候選人。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采提名制度之候選人名單,其資格條件符合情形如下:
獨立董事候選人 | 學歷 | 經歷 | 持有股數(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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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欽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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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 |
林榮祿 | 臺北醫學院醫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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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 |
劉若蘭 | 東海大學會計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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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股 |
徐興源 | 美國紐約市立大學M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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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股 |
獨立董事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
條件 | 是否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經驗及及 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注) | 兼任其他公開 發行公司 獨立董事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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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姓名 | 鄭文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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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榮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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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若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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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興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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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B.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C.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 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雇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 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雇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系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雇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雇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並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並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選任結果
本公司於一O九年六月十二日股東常會完成第十屆董事改選,其中當選之獨立董事為鄭文欽先生、林榮祿先生、劉若蘭女士及徐興源先生四人,其選任結果如下:
職稱 | 戶號 | 戶名 | 當選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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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K12020xxxx | 鄭文欽 | 85,015,366 |
獨立董事 | A11039xxxx | 林榮祿 | 84,640,590 |
獨立董事 | M22060xxxx | 劉若蘭 | 84,353,418 |
獨立董事 | 2146 | 徐興源 | 82,810,450 |